协会介绍 |
福建省礼仪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福建省礼仪协会,英文名FUJIAN PROVINCIAL ETIQUETTE ASSOCIATION,缩写F.P.E.A。 第二条,本会是我省社会各界从事礼仪事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我省从事礼仪工作的专家学者、从业人员等社会各界有识之士,开展商务、政务、服务、社交、师生、公关、国际等领域礼仪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传播礼仪知识,为促进社会和谐和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经济社团联合会和社团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地址在中国福建省福州市北环西路196号省消防大厦6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 培训礼仪人才,提供形象策划、咨询等服务,提高相关人员的社交素质。 (二) 举办各种礼仪知识宣传活动,介绍国内外礼仪事业发展的各种动态和情况,大力推广普及礼仪常识,不断扩大礼仪的社会影响。 (三) 组织礼仪人才、信息和社会组织联系网络,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交流与合作。 (四) 建立国内外礼仪信息服务,开展我省与包括港、澳、台在内的海内外礼仪组织的合作与交流。 (五) 联络我省从事礼仪研究的理论工作者和相关人员,组织开展礼仪学术和经验交流。 (六) 协调省内礼仪组织的关系,维护我省礼仪组织和会员的正当权益。 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协会以发展单位会员为主,个人会员以在社会各界有影响的人士和公关专业人员为主。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 交纳会费,并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本省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以及新闻传播媒体等均可申请加入本会为单位会员; (四) 从事礼仪领域的理论研究或实务工作、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与业务活动能力,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核准后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免费获取本会有关宣传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标准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不得从事有损本会声誉的活动,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和损害职业道德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本会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的影响或组织协调能力强;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人员担任;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团体法定代表。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开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处理特殊紧急事务。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事后应分别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常务理事及有关人员参加; (二)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与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落实各项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审定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原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其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于二OO六年一月七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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